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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2

仙桃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住房困难 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分配工作细则

为加快解决我市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 难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和《仙桃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 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房源筹集

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只租不售、先租后售两类, 其中,只租不售的,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先租后售, 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以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 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

二、 分配对象

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中在 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住房困难家庭。

三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工作地无自有产 权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0 m²的;

(二)未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或租赁补贴,并稳定就业。

四 、分配原则

(一)分配对象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时核定的保障范围为主。

(二)按照区域职住平衡的原则,优先安排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就近房源。

(三)下列人员可按顺序优先分配:

1.二孩三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

2.优抚对象;

3.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5.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分配情形的人员。

五、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件、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明、就 业证明材料(机关及事业单位持单位证明,其他人员持聘用 协议、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依照准入条件受理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受理,在 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 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的,出具《仙桃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联 系单》。

3.分配。申请人凭《仙桃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保障性租 赁住房入住联系单》,由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组织 房源分配,并与申请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 入住手续。

六、 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体或 其委托的运营主体向承租人收取。 租金标准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 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 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70%确定,并在运营服务场所显著位 置公布,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退出条件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并办理入住的人员资格实 行动态管理,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租保障 性租赁住房的资格,并由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负责 腾退:

1.承租人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 同,按约定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八 、监督管理

1.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时,可以 根据本地保障需求和房源供给情况,对不同项目的人员保障 优先顺序及准入退出条件予以适当调整和明确,随计划申报 同步报市政府同意后对外发布并组织实施。

2.建设运营主体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验收及投入使用前, 应将房源具体信息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建设运营主体每月集 中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 备案和手续。

3.申请人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 租赁住房,或者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退出保障性租赁 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4.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未按入住联系单安排入 住的,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整改。

附件:

1.仙桃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仙桃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住房困难基本公共服 务人员须提交资料清单



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住房困难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分配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排湖风景区,各类企业和服务行业,市政府各 部门:

为进一步解决好我市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 题,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 困难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 《仙桃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 点工作方案》和《仙桃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住房困难基 本公共服务人员分配工作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分阶段扩大现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范围。现就扩 面分配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面范围

面向在本市就业、创业且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家 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符合条件的 其他人员。其中包括(不限于)物业服务、建筑装饰、企业员 工、高校(含大中专)应届毕业生、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的高 层次人才、来仙工作的硕博研究生和其他人才、城区就业(含 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不满5年的非仙桃城区户籍人员以及多 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都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 保障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租可售。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以申 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 可以计入购房款;承租人未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的视同放弃 租金抵扣购房款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 租金的70%确定。承租人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不低于50%。购 买时,如果市场评估价高于房源收购价,以房源收购价八五折 加装修费作为售价;如果市场评估价低于房源收购价,以购买 时市场评估价八五折加装修费作为售价。装修费以购买时室内 装修三方估价来确定。选择自主装修费用不计其列。

三、 申报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我市连续缴纳两年以上社保且稳定就业;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工作地无自有产权 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0 m²的;

(三)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未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的。

四、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件、户口薄、婚姻证明、2年以 上社保缴交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仙 桃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企业)出具核实 意见后,向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提出申请。无固定单位申请 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提交资料,经社区出具核实意见 后向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人亦可通过网上租 赁平台或手机APP线上申请,申请方式以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 局实施公告为准。

2.审核。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依照申报条件受理申请, 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 见并上报主管部门后公示,公示期限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 议不成立的,准予纳入分配范围。

3.分配。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由运营公司组织 的房源分配活动。申请人选房配租原则上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 序进行,具体配租方式由运营公司负责拟定。活动结束后,市 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核发《仙桃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联系 单》。

4.入住。申请人凭《仙桃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联系单》 与运营公司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办理入 住手续。运营公司及时将上述相关资料报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 局备案。

五、退出条件

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对审核通过并办理入住的人员资 格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租保 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并由运营公司负责腾退:

1.承租人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在承租的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按约定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六、监督管理

1.申请人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租 赁住房,或者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的,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2.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公司未按《仙桃市保障性租赁住房 入住联系单》安排入住的,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责令 其限期整改。

附件:

1.仙桃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报资料提交清单